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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文化厅出台政策鼓励和扶持农民自办文化事业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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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4-27 21:49: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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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丰富和活跃广大农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完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我省农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和省委七届四次全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文化厅印发了《关于鼓励和扶持农民自办文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明确了四项政策措施以鼓励和扶持农民自办文化事业发展:一是鼓励和扶持热心文化公益事业的农户组建文化大院、文化中心户、文化室、图书室等,允许其以非盈利或市场运作的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活动,支持农民群众兴办农民书社、集体或个体电影放映队,扶持民间职业剧团和农村业余剧团的发展,鼓励文化专业户向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发展。简化对农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登记审核程序,鼓励社会资本在政策范围内,以各种形式兴办农村文化实体,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有机结合、共同发展的新格局。二是以“农村文化之星”创建活动为抓手,充分发挥农民自办文化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促进农民自办文化繁荣发展。各级文化部门要坚持荣誉和物质奖励相结合,认真开展好本地的“农村文化之星”评选等各类政策引导活动,以调动广大农民群众自办文化的热情和积极性,大力营造农民自办文化繁荣发展的良好环境。三是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认真研究解决农民自办文化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其搭建一个良好的发展平台。四是探索解决农民自办文化人员的有关政策待遇。省文化厅将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探讨制定农民自办文化人员的职称评定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授予正式的职业资格;并在适当时候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民间工艺大师”、“民间艺术大师”等评选命名活动,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此外,该《实施意见》还强调指出,扶持和鼓励农民自办文化要做到科学统筹,各级文化部门要坚持服务和管理并重,加强对农民自办文化单位或个人的政策宣传教育,通过积极引导和有效管理,使农民自办文化保持健康、繁荣发展的良好势头,真正为满足农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推进农村文化建设、促进农村和谐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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