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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推荐2008-2009年度文明单位文明处室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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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4-7 16: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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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文物局机关党委、厅直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
根据省委省直工委《关于推荐2008-2009年度文明单位文明处室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的通知》(冀直字[2010]9号),现就推荐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厅直各单位可根据条件参加省直文明单位推荐工作;省文物局内设处室可根据条件推荐一个省直文明处室;厅直各单位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干部职工,均可推荐省直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
二、推荐标准
(一)推荐文明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七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开展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在创新发展理念、创新工作思路、创新领导方法上成效显著。
2、团结务实,勤政廉政,实绩突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有机结合、协调发展。
3、科学管理,文明工作,积极转变发展方式,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工作成绩突出。
4、思想道德、科学文化、民主法制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扎实推进,干部职工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
5、积极参加省直文明办组织的各项活动,在“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迎国庆讲文明树新风”和“爱国歌曲大家唱”等活动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6、积极参与省会面貌三年大变样活动,环境洁、齐、美,文化教育设施完善。
7、制度健全,关心民生,职工能够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对日常事务的管理、监督。工青妇组织健全并积极发挥作用。
8、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有部署、有载体,特色活动得到上级肯定。
9、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加各项志愿服务,在抗击自然灾害、保护生态环境、扶贫济困等活动中自觉走在前列。
10、推荐省级文明单位,必须是上届省级文明单位或连续两届的省直文明单位。
(二)推荐文明处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七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团结和谐,勇于创新,落实首问责任制,工作效率高,是本部门连续两年的先进处室,在本部门或本系统有突出影响。
3、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卓有成效。
4、党员干部有较强的公仆和服务意识,做到讲实话、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服务对象和基层满意。
5、积极参加本部门机关党委(文明办)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推荐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七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自觉落实科学发展观,理想信念坚定,带头践行社会主义荣誉观。
2、积极组织或参与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四德”表率作用好,示范作用强,受到干部职工一致好评。
3、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勤政廉政,诚实守信,无私奉献。
4、实绩突出,2008-2009连续两年考核优秀。
(四)有下列问题之一不得推荐文明单位、文明处室:
1、发生邪教和非法宗教活动的单位。
2、发生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
3、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问题的单位。
4、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单位。
5、负责人触犯党纪国法,受到严肃处理或正在审查中的单位。
三、推荐程序
(一)申报。申报省直文明单位的可根据申报条件提供2000字左右事迹材料,申报文明处室和先进个人的也要提供1000字左右事迹材料,并于4月9日上午报送到厅机关党委。
(二)民主推荐。4月12日下午14:00在厅机关三楼会议室召开民主推荐会,由申报单位作述职汇报,各单位书记根据申报单位述职情况进行投票推荐。投票结果报厅党组审批后上报省直工委。
厅机关党委
201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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